沪经信投(2009)3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本市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和升级,加快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且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2009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原则,应当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和国家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振新规划的要求。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钢铁、汽车、船舶、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航天、航空、纺织、轻工、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重点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九大领域中符合立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政策。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七)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或能在近期内落实,预计2009年内开工建设。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2009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起始时间为2009年7月1日,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1日,后续项目申报无截止时间限制。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报送我委。由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市税务直属分局代征的企业,其申报材料需经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委。中央在沪企业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我委。
(二)我委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三)项目经初步核准后,我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我委通知申报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1):
(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一份,纸质版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于左侧装订成册。
五、联系方式
(一)材料受理窗口:
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底楼大厅
吴建栋 手机:13901958684
周 蕾 手机:13917959886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投资处:
人民大道200号13楼
邱大浩 电话:23112719
赵 一 电话:2311271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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